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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信息 事业单位登记
 

 

沙委编办[2009]13

 

关于开展2009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我县2009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于2010年1月1日开始。为切实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沙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年检的,由其举办单位于3月31日前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延期年检,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三、年检内容

2009年度事业单位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包括: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励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四、有关说明

(一)在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经审查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局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国家统一的年检合格专用标识,证书有效期限延续至2011年3月31日。

(二)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有关整改的书面报告材料。符合整改要求并按程序验收后,可视为年检合格;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无效的,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其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三)事业单位不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补充说明以及县登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五)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年检操作及相关资料下载请登录沙县机构编制网站http://218.86.125.181/sxbwb/index.htm

 

附件: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补充说明

 

 

 

 

 

中共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        

 

  

 
主办:中共沙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98)5831115 mailto:sxbwb5831115@126.com